|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912706K/2020-00032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委办发〔2017〕53号 |
| [ 主题分类 ] | 综合配套改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国资委 | [ 发布日期 ] | 2017-08-04 |
| [ 成文日期 ] | 2017-08-02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912706K/2020-00032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委办发〔2017〕53号 |
| [ 主题分类 ] | 综合配套改革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国资委 |
| [ 发布日期 ] | 2017-08-04 |
| [ 成文日期 ] | 2017-08-02 |
| [ 有效性 ] |
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委有关部委,区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大足区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已经二届区委第18次常委会、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大足区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区委、区政府确定的进行市场化改革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行长、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个人评价考核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第六条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个人评价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经营业绩考核
1.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1)基本指标:主要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方面进行设置,并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设置基本指标。
——商业类包括融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到期债务清偿率、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运用区发展改革委重点项目考核结果,下同)、重点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
——功能类包括到期债务清偿率、年度资金平衡情况、融资完成情况、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成本控制、重点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
(2)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3)评价指标:包括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责任等方面。
2.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经营业绩指标的下达工作。
企业经营业绩指标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年初企业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资监管机构。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3)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区国资监管机构正式行文下达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并跟踪企业执行情况。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情况,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
3.考核程序:
(1)企业对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并和年度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2)区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企业审计报告或经审查的相关资料,结合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结果,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百分制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结果。
(二)企业负责人年度个人评价考核
企业负责人年度个人评价考核由区委组织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分别形成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考核结果。
第七条 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包括任期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企业负责个人评价考核
(一)任期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或成本费用总额占业务收入比重。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初期国有资产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方法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成本费用总额占业务收入比重是指企业考核当期成本费用总额同业务收入的比率。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2.分类指标:由区国资监管机构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选择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反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3.任期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下达工作及考核程序:由区国资监管机构参照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下达方式和考核方式进行。
(二)企业负责人任期个人评价考核
企业负责人任期个人评价考核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回访情况和经营业绩综合分析确定,分别形成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个部分,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发放的主要依据。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任人基本年薪为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副职负责人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自身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整系数确定。区属国有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暂时统一为1,根据各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1.5。
任期激励确定为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
第九条 年度个人评价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无绩效年薪,年度个人评价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含)以上的可领取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经营业主考核分数÷100。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60分(不含)以下或任期个人评价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其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不得领取任期激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60分(含)以上且任期个人评价考核为基本称职(含)等次以上的可以领取任期激励,具体发放标准如下: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发放80%任期激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发放90%任期激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90分(含)以上的全额发放任期激励。
第十条 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年度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任期激励在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审计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原则上每三年兑现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董事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对应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应企业副职负责人年薪。
为了突出监事会的独立性、专业性、有效性,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占其最终考核结果的20%权重,由派出机构对其履职专业性考核占其最终考核结果的80%权重。派出机构对其进行的履职专业性考核主要包括:监事会运行情况(监事会会议召开、列席企业董事会情况、监督记录文档情况)、对企业重大财务行为的监督情况、对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监督情况、对企业高管人员履职的监督情况、对企业重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真实性的监督情况、对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监督情况、对企业执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等)的监督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领取规定薪酬后,不得在本企业或兼职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收益。企业负责人取得的薪酬应依法纳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罚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扣罚其绩效年薪,并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于人员调整、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发生变化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及权重
附件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及权重
一、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
(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及权重
1.基本指标权重60%,计60分。完成目标值得满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不足5%部分扣0.5分。
2.分类指标权重20%,计20分。考核计分方式与基本指标相同。
3.评价指标权重20%,计20分。包括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企业财务管理水平4项,每项5分。每项得分相加为评价指标得分。如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影响区域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在评价指标得分的基础上扣减5分为最终得分。
二、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二)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及权重
1.基本指标权重60%,计60分,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40分,总资产周转率(或者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0分。完成目标值得满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2分,不足5%部分扣1分。
2.分类指标权重40%,计40分。考核计分方式与基本指标相同。
三、实施主体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可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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