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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885 [ 发文字号 ] 渝公发〔2016〕65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成文日期 ] 2016-05-1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885
[ 发文字号 ] 渝公发〔2016〕65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成文日期 ] 2016-05-11
[ 有效性 ]

重庆市公安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学习培训和督促指导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上来。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认真组织好学习培训,让相关民警吃透《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要加强对派出所指导、督促、检查,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群众申报无户口人员落户,一律坚持先行受理;对经调查核实确定无户口人员,一律坚持全面解决户口的原则。

二、创新举措,推动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各分局、区县局要按照《通知》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与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协作,及时解决申领《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和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要主动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为群众申请亲子鉴定提供服务。要规范建立疑难户口逐级上报、会商机制,及时正确处理群众申报户口事项,避免引起信访投诉,坚决防止媒体舆论炒作。要及时梳理、总结和上报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积极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申报户口登记。

三、规范程序,认真核查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

各分局、区县局要按照户口办理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户口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办理工作程序,及时高效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要建立身份不明无户口人DNA、指纹采集、比对协作机制,采集、录入申报落户的弃婴儿童和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等无户口人员DNA血样、指纹信息,在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打拐DNA信息库、指纹查案管理系统进行比对排除失踪、拐卖和违法犯罪在逃人员后再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从源头上杜绝虚假、重复户口产生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16511日    

(联系人:治安总队肖中俊、吴晓宇,联系电话:6396238263962392,邮箱:p-hz-hj @gaj.cq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并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意见》要求必须坚持依法办理、区别情况、综合配套三大原则,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其他情况等8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分别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意见》特别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上来,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为服务和保障民生、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按照《意见》规定,在着力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以下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可以凭出生证明、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非婚生育子女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因母亲信息无法核定等原因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五)由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但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负责接收安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凭市或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六)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注销地无落户条件的,可在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市公安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要按要求修订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接受教育、参加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出台实施办法。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开展摸底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公安机关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等信息的核查比对,确保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对登记材料要逐一建档,严查借机办理假户口等违法行为;每月定期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充分阐释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依法为无户口人员解决登记户口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宣传登记户口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积极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政策文件梳理、清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26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2016513日印发

文件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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