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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289 [ 发文字号 ] 渝公规〔2021〕4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289
[ 发文字号 ] 渝公规〔2021〕4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6
[ 成文日期 ] 2021-08-05
[ 有效性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       

202185日      

文件下载:

渝公规〔2021〕4号-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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