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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3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3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成文日期 ] 2021-09-16
[ 有效性 ]

公安部关于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执行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总队(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于今年8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为切实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执行事项、做好配套政策出台前的军人户籍管理工作,经商中央军委相关部门业务局,现就有关执行意见通知如下:

一是自202181日起,新兵入伍、公民考取军校入学,以及直接招收和定向培养士官入伍时不再注销户籍,但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的仍暂注销户籍。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施行前已经注销户籍的军人暂按原户籍管理政策执行。

后续军人户籍管理有关配套措施将另行发文明确。

                                                          公安部三局

                    202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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