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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6-00004 [ 发文字号 ] 大足公安通〔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5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6-00004
[ 发文字号 ] 大足公安通〔2026〕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5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关于调整城区限行区域和时间的通告

 

大足公安通〔20261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关于调整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城市交通管理,规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有效降低城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足城区道路运行具体情况,我局决定调整城区货运车辆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一)货车限行区域

1.二环南路。起点:二环南路西门货车停车场;止点:二环南路与龙棠大道路口。

2.累丰路。起点:累丰路与二环南路路口;止点:累丰路与一环北路路口。

3.一环北路。起点:一环北路与累丰路路口;止点:一环北路与五星大道路口。

4.二环北路。起点:二环北路与一环北路路口;止点:二环北路与五星大道路口。

5.五星大道。起点:和平新村转盘;止点:五星大道与三环南路路口。

6.清明桥路。起点:清明桥路与五星大道路口;止点:清明桥路与二环东路路口。

7.二环东路。起点:二环东路与清明桥路路口;止点:二环东路与石刻大道路口。

8.石刻大道。起点:石刻大道与二环东路路口;止点:石刻大道与三环南路路口。

9.三环南路。起点:三环南路与石刻大道路口;止点:三环南路与五星大道路口。

以上9条道路合围区域内为货车限行区域,其中二环东路、石刻大道、三环南路允许货车通行。

(二)三轮车和无牌电动四轮车限行区域

1.二环北路。起点:五一路口;止点:北山路路口。

2.一环北路。起点:五一路口;止点:北山路路口。

3.滨河路。起点:大足印象路口;止点:南门桥路口。

4.龙中路。起点:宏声广场;止点:大足印象路口。

5.双塔路。起点:二环北路路口;止点:南门桥。

6.报恩路。起点:民政局路口;止点:景观桥。

以上6条道路形成的合围区域为三轮车和无牌电动四轮车限制通行区域。

二、限行车辆类型

(一)货车限行区域限行的货运车辆

1.中型货车(不含中型箱式和中型封闭式货车)、重型货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及专项作业车(含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拖拉机等;

2.总质量超过12吨的新能源货车;

3.运载危化品车辆。

(二)三轮车和无牌电动四轮车限行区域限行的车辆

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无牌电动四轮车等。

三、限行时段

每日7时至21时限制通行,确因生产、生活、作业急需在限行时段通行的,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12123”APP(个人用户)、交管122”(企业用户)办理货车通行码,办理了货车通行码的上述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必须在规定的时段及行驶路线内行驶。未办理货车通行码的车辆,不得进入上述限制通行区域。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120日起施行,2022916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区限行区域和时间的通告》自动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1.货运车辆限行区域示意图

2.三轮车和无牌电动四轮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2026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货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附件2

三轮车和无牌电动四轮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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