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13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13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6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向廖福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告
廖福明:
本支队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通过邮政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查无此人”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11002900271726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支队领取该决定书(联系电话:023-43735009),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大足(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5011002900271726号)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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