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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7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7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梁福刚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梁福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4月2日6时30分,梁福刚(身份证号码:5102**********4317)驾驶牌号为渝CHZ***的普通摩托车行至西湖大道,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驾驶的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你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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