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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6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6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成文日期 ] 2025-05-1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蒋杨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蒋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2月20日9时9分,蒋杨(身份证号码:5002**********3317)驾驶牌号为渝ADM2***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龙岗路东段,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询问笔录、第501100120220000052号《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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