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基层政务公开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公安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5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5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周文开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周文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3月19日13时45分,周文开(身份证号码:5102**********1810)驾驶牌号为渝D62***的普通摩托车行至城宝路5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6mg/100ml。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询问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