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5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5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杨奎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杨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2月21日22时51分,杨奎(身份证号码:5002**********2210)驾驶牌号为渝DC0***的普通摩托车行至清明桥路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值为79.5mg/100ml。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询问笔录、血样提取照片、渝公鉴(乙醇)[2025]31302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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