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37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5-0037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李开浪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李开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2月24日19时23分,李开浪(身份证号码:5002**********0816)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龙玉路5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mg/100ml。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询问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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