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3-002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1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3-002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1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延期实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行措施,特通告如下:
将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渝市监通告〔2019〕2号)设置的3年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10月14日。对已由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信息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允许上路通行。对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悬挂临时信息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持续依法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违规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
此前市公安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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