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3-000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2 |
[ 成文日期 ]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3-000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3-02 |
[ 成文日期 ]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重大行政决定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重大行政决定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重大行政决定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重大行政决定决策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五)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审批等决定;
(六)其他重大行政决定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定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决策事项。有关执法办案单位在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内提出需要决策的问题,由办案单位同法制支队集体会商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提请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上局长办公会讨论。
(二)拟定决策目标和方案。经局长办公会批准(不需要上会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重大决策事项立项。相关单位牵头成立,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目标和方案。
(三)会前准备。牵头单位准备上会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相关法律依据等。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
(四)会议召集。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持,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集体讨论。
(五)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与会每名成员意见陈述后,集体讨论作出表决,并在会后形成书面意见。暂时不能作出决策的,会后应当及时对影响作出决策的问题,进行调查、论证和沟通,避免久拖不决。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分管领导向局领导班子提出再次请求,局领导班子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未经正式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
(六)法律审查。所有重大决策必须进行法律审查,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后,由局主要领导签批执行。
(七)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均要有明确记载,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局有关领导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区纪委派驻我局的纪检监察组、区局督察支队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