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9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公安函〔202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5 |
[ 成文日期 ] | 2022-06-1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9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公安函〔202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6-15 |
[ 成文日期 ] | 2022-06-1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大足公安函〔2022〕44号
王昌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人口管理、解决人户分离现象的建议》(第14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户口迁移规定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中第三条的规定为: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公发〔2020〕41号)中关于农村地区落户对象的规定为:直系亲属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高校和中职校退学、开除(取消)学籍学生和2016年7月后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搬迁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水利建设搬迁)等三类对象,可选择在农村地区落户。其他户口迁移只允许在城镇地区落户。
(三)大足区全面放开户口迁移的文件规定:大足区属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之一,围绕“全面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建立人才加入乡村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的要求,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制定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人口迁移制度改革执行方案(试行)>的通知》(大足城乡融合组办发〔2021〕2号),规定为:一是全面放开放宽大足区城镇落户限制。凡在大足区城镇区域经常居住和稳定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大足城镇落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二是畅通城市人才加入农村地区入户迁移通道(城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除外),内容为:(一)2010年以来毕业的中高等院校学生,回乡创业就业,可申请回原籍落户,其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二)在农村地区投资创业,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在创业地落户;(三)凡加入乡村振兴的城市人才(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在我区创业就业的,可申请在创业就业地落户。
(四)2022年重庆市公安局放宽户口迁移范围的文件规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公规〔2022〕2号)中第六十七规定:父母、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城镇地区的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落户:(一)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二)被投靠的家庭成员在投靠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三)双方在投靠迁入地共同居住生活。未成年人不得投靠直接抚养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二、户口迁移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人口迁移制度改革执行方案(试行)》、《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两个规范性的户口迁移文件,对城区的户口迁移,从制度上已达到“在居住地、就业地入户暨户随人走”的户口迁移要求。但户口迁移,是以申请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为基础,存在部份群众不主动更新其户口所在地,一是在城区中就业、购房等将户口迁来,后换了就业地、卖了住房未迁移走户口形成了空挂户;二是户口在农村地区的群众,不愿意将户口迁移到城区的居住地、就业地入户,也造成了大量的空挂户。
日常工作中,我局户籍窗口民警、社区民警督促因卖房、换单位工作的人员迁移户口到其实际居住地、就业地入户,逐步减少空挂户。
此答复函已经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陈明平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