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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1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刘汉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公告

 

刘汉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6月19日,刘汉虎(身份证号:4129**********563X)驾驶牌号为豫RLX***使用性质为货运的大型汽车,从九龙坡区往大足区行驶,于20时11分行至龙湖路4公里200米,被重庆市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六大队查获;后该案被移交至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龙水勤务大队;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4.6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刘汉虎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渝交执移[202]05060017号《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函》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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