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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周用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公告

 

周用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1月15日12时58分,周用伍(身份证号:5102**********8779)驾驶电动三轮车,实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行至大足区高忠路1公里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认定周用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周用伍本人的陈述、血样提取照片、渝公鉴(乙醇)[2020]30319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第500225120200000011号《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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