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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8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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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周仁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公告

 

周仁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1月15日14时30分, 2020年5月29日3时22分,周仁智(身份证号:5002**********6213)驾驶牌号为甘A9C***的小型汽车沿棠凤路由石刻大道方向往东关大转盘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棠凤路497号,追尾同车道前方蒋学波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乘王贤碧),造成蒋学波、王贤碧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调查认定周仁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周仁智本人的陈述、血样提取照片、渝公鉴(乙醇)[2020]31912号《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第500225120200000110号《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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