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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7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7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周康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公告

 

周康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9月8日10时40分,周康友(身份证号:5102**********4478)驾驶悬挂牌号为渝C41***的普通摩托车行至大足区综合街150米,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所使用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渝C41***为其他车辆号牌。

以上事实有周康友本人的陈述、辨认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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