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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袁正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公告

 

袁正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0年5月20日12时30分, 袁正明(身份证号:5102**********5275)驾驶牌号为渝CT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行至大足区金协路3公里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袁正明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驾驶二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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