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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01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4-0011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对冯显国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冯显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3年10月8日12时55分,冯显国(身份证号:5102**********121X)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牌号为渝D34***的普通摩托车,在大足区南珠路 5公里500米处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 41 mg/100ml。

以上事实有冯显国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百元罚款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元罚款的处罚;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百元罚款的处罚;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十元罚款的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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