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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2-001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26
[ 成文日期 ] 2022-05-26
[ 有效性 ]

罗文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公告

 

罗文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1月12日20时30分,罗文奇(身份证号:5002**********1116)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和身份证、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03***的小型汽车,在大足区一环北路东段被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现场不能提供电子驾驶证;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

以上事实有罗文奇本人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不能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可以用于查询驾驶资格的有效身份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五十元罚款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二千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2年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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