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大足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大足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结合大足区实际,区财政局起草了《大足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报恩路230号(邮编:402360)。来信请注明“《大足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qsdzqczj@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8日。
附件:《大足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6年6月18日
附件1
大足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5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风险补偿类政策统筹管理的通知》(渝财金〔2024〕37号)和《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足区信贷风险补偿政策统筹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大足财金〔2024〕2号)等文件规定,整合优化各项区级信贷风险政策,设立大足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池”)。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是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主要目的是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符合条件的法定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更好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财政金融联动政策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做优现代化产业体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财政金融支撑。
第三条 资金池坚持实行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高效、闭环管理”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三社融合体”等发放信用贷款,资金池对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按约定比例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二章 资金池设立
第四条 资金总规模视运作情况和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实行统筹管理和分类核算相结合,资金来源包括上级、区级资金及其他资金。
资金池下设若干风险资金子项目,且同一行业或领域只能设立一个子项目。
第五条 资金池子项目主要来源:
(一)存量整合。整合“五金贷”、“小微担保补偿”、“兴农贷”等全区存量风险金,统一纳入资金池范畴管理。
(二)增量安排。根据全区经济工作重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新设立子项风险资金方案,经批准后设立。新设立子项业务应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目标、规模、支持领域、运作方式、管理要求、风险分担机制和审批流程等。
(三)上级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市级相关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风险补偿政策,充实做大资金池规模。
第三章 资金池管理
第六条 资金池管理实行“五个一”统筹管理模式。(资金归集一个池子、资金管理一个部门、资金委托一个机构、企业准入一张名单、补偿比例一个上限)
(一)资金归集一个池子。统一设立一个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池下设若干风险资金子项目。将单个运行的风险资金项目整合到一个资金池,实行统筹管理和分类核算相结合,发挥风险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资金管理一个部门。实行风险补偿资金统一归口管理,归集分散于各部门的政策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统一资金调度、统一扶持范围、统一操作流程,提高财政资金运作效率。
(三)资金托管一个机构。资金池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由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四)企业准入一张名单。分类明确政策扶持企业范畴,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兼顾白名单优质中型企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我区“专精特新”、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科学评选并推荐形成白名单中小微企业。
(五)补偿比例一个上限。设定风险补偿比例上限为50%,单笔贷款的风险补偿金额上限为300万元,且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一次风险补偿。各行业、各类型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可以有一定的差异,由各行业结合具体情况在风险补偿比例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
第七条 成立资金池管理工作专班,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工作专班日常协调事务,主要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工作专班相关会议、督促落实议定事项等。
工作专班主要职责:负责确定资金池支持重点和方向,审定子项业务设立方案,确定子项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协调解决资金池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制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制度、编制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监督托管机构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负责建立企业准入名单,科学评选并推荐形成白名单中小微企业,结合企业自身意愿、成长阶段、发展前景、金融合作成效等,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区金融发展事务中心:负责推进银企对接,引导辖区银行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企业情况的优势,提出子项业务需求,拟定子项业务方案,滚动建立企业名单库,提出支持对象名录,提供信息查询和融资对接服务。督促承办托管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落实托管业务贷后跟踪管理、风险补偿和损失核查工作。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职责: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信贷效率,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降低息费标准及保证金比例;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实施细则开展独立审贷(审保),为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负责托管业务贷后跟踪管理、风险代偿和损失核查工作。
第十条 托管机构主要职责:确认合作金融机构,并报各主管部门备案。加强资金池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制定资金池操作管理细则,并报工作专班批准后实施。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约束机制,负责贷后跟踪管理、风险补偿和损失核查,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履行合作义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工作专班提交上一季度资金池运行报告及财务报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金池年度会计报告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每年末由托管机构将下一年度资金池预算报工作专班审定,工作专班根据资金池项下各类业务运作情况、资金放大倍数和运行绩效,统筹配置和确定下一年度各类子项业务规模和风险承担总额。
第四章 资金池运作
第十二条 资金池主要支持我区民营、小微企业和“三社融合体”等,支持对象范围按照各子项业务实施细则执行,并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池主要运用信贷风险补偿、企业融资增信等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适合我区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合作,对支持对象信用贷款、信用担保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损失予以风险补偿,设定风险补偿比例上限为50%,单笔贷款的风险补偿金额上限为300万元,且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一次风险补偿,具体风险分担比例按照各子项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由托管机构会同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工作专班审批,托管机构根据工作专班审批意见划转补偿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建立资金池风险预警机制。资金池子项业务发生损失时,按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对子项业务承担有限损失。当子项风险资金累计补偿总额达到实施细则规定的限额比例时,暂停新增业务。工作专班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业务。
第十六条 当单个银行补偿额达到子项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年度补偿限额时,托管机构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或中止该银行开展资金池项下业务。经银行整改到位,工作专班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风险资金业务。
第十七条 发生补偿后,项目经办主体和合作金融机构按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无法追偿的,项目经办主体和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意见,经主管部门、托管机构审核后报工作专班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骗取资金池支持或不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或托管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和追回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补偿的贷款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恶意欠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资金池补偿资金。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子项业务的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资金池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工作专班报告。对绩效达到预期目标,风控管理好、补偿率低的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合作规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代偿率高的合作金融机构,减少合作规模,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资金池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池与国家、市级合作开展子项业务的,按照国家、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在新制定资金池项下各子项业务实施细则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到期的存量子项目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到期后的存量子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双桥经开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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