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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9-12-19

 

大足财监〔2019〕648号            签发人:席捲澜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大足府办发201617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政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大足区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

   建立重庆市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席捲澜

副组长:黄国政

     员: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督检查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二、审查范围及内容

   大足区财政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金奖补政策、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制定政策措施是,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方式

   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附件1)进行自我审查:

   (一)判断政策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经自我审查,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或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况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例外规定》情况的,可以实施。

   对于适用于《例外规定》,相关科室、单位要严格进行审查,不得滥用例外规定。

   (三)填写《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体现并包括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

(四)就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及审查结论内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政策制定机关按流程完成自我审查后,在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与书面审查结论报送至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出台。

   (六)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弘扬和培养公平竞争文化,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督查检查。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将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督察检查,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行为,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2.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表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91219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附件2

大足区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反兜底条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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