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1-07 |
[ 成文日期 ] | 2019-01-0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4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1-07 |
[ 成文日期 ] | 2019-01-07 |
[ 有效性 ] |
关于转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经开区各内设机构,公益性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非税〔2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非税〔2018〕7号)
、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
附件
渝财非税〔2018〕7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8月9日
附件
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无纸化财政票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财政电子票据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传输、核算、归档等管理事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的赋码、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区县及相关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申领、赋码、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票据基本要素设置电子票据模板。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等。
第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应使用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办理财政电子票据的申领、开具、核销等工作。财政电子票据开票信息中应包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单位数字签名。
第九条 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向缴款人传输(推送)电子票据信息。电子票据传输可根据使用单位特点,选择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纸质告知单、微信等方式向缴款人传输(推送)财政电子票据信息。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市财政局指定的电子票据查验服务平台下载电子票据,查验电子票据信息。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报账的单位应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传输方式获取电子票据,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票据,以电子记账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电子票据记账时应查验单位记账票据记录以及电子票据查验服务平台内的票据记账状态,不得重复记账。
不具备电子记账条件的单位,可暂时选择换开纸质财政票据的方式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电子票据记账的记账凭证应注明所附电子票据数量、电子票据编码或连续电子票据的起止编码,与对应的电子票据建立检索关系。
第十三条 除政府非税收入类财政电子票据外,其他财政电子票据可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记账处理。
第十四条 用票单位应加强电子票据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强化风险以及安全管控,并按规定申领、使用、存储、核销、归档电子票据。
财政电子票据应以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产生的原生版式文件存储,形成电子档案,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保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电子票据领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财政电子票据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用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电子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财政部综合司。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caif 2018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