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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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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4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有效性 ]

关于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足财非税〔2019〕265号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经开区各内设机构,公益性医疗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解决电子票据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使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非税〔2019〕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启用新版财政电子票据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见附件1),废止旧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启用《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折叠式机打票(见附件2),废止《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折叠式机打票)和《重庆市财政电子票据》(卷式机打票)。《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在已取得电子票据的缴款人换开纸质票据时使用,其票据开具内容包含对应电子票据的种类名称。

(三)大足中学、双桥中学、田家炳中学、龙水一中、大足实验幼儿园等电子票据已经上线的试点单位应及时清理前述废止票据,并按照原领购渠道向区财政局票据室办理票据核销及销毁。清理核销工作应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二、错票处理

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开具电子票据,如产生错票,可开具等额红字票据进行冲抵。但非税收入类票据资金已解缴财政的,不得开具红字票据冲抵原票据。

三、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传送

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负责向缴款人传输(推送)电子票据信息,必须通过单位自有业务系统、短信、电子邮件、纸质告知单、微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缴款人传送(推送)财政电子票据信息。

缴款人和报销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指定的电子查验平台查验电子票据信息。

四、电子票据入账

电子票据用票单位应积极处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入账工作,并及时接收归档。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存;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单位,可以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纸质件打印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纸质打印件与电子票据一一对应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并防止重复入账报销。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新版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2.重庆市财政统一票据式样

附件.rar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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