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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成文日期 ] 2019-12-0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成文日期 ] 2019-12-05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足财办〔2018194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8年4月3日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区级安排用于扶贫的资金。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由扶贫部门、发改委、林业局等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使用。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规范运行和精准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精准使用,发挥整体效益,确保真正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由区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初预算,根据我区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统一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区扶贫主管部门做好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分解,绩效评价等具体业务,减少返贫,建立扶贫攻坚长效机制。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市级重点扶贫村和贫困人口,同时兼顾其他扶贫工作任务。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主要依据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巩固脱贫成果需要等,同时考虑贫困人口规模、贫困深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客观指标。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资金批复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巩固脱贫成果及产业扶持,以及与脱贫攻坚资金项目管理相关经费支出等方面。

按规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需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

财政部门下达扶贫资金时将注明资金用途,并在批复中规定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需要,可以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扶贫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审批,扶贫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安排及时分解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市级重点扶贫村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创新资金使用机制,优化扶贫项目设计,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金融精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镇街一级是否开设扶贫专户由具体工作情况确定),专账核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监管资金。扶贫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扶贫主管部门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区扶贫主管部门牵头对各支出方向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检查验收全覆盖。

第十六条  强化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项目、扶持对象、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要在区、镇、村三级进行公示。扶贫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项目所在地驻村工作队、村级义务监督员、贫困户代表等要全程参与。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管理 

一、财政扶贫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账户。

二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负主体责任,镇(街)就近参与监管。

三、工程类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制管理。原则上按项目启动、项目过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支付。项目启动后,支付30%的资金;项目建设过半,支付50%的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除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支付其余资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工程类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每一阶段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中,竣工验收阶段的资金支付申请还需由项目监理、群众代表(扶贫义务监督员)、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等签字确认。审批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供应商。

五、 以下情况应暂缓或停止审批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申请: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未履行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

(三)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的,超出批复概算且未及时办理调概手续的,虚报投资完成额的;

(四)工程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五)未严格执行相关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补助类财政扶贫资金实行 “一卡通”(建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除外)。对贫困户的补贴直接发放到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账户,对扶贫相关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产业扶持补助直接支付到其法人账户,对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直接拨付到其镇(街)双代管账户。

七、补助类财政扶贫资金的支付,由镇(街)收集、初审补助对象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法人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核定发放标准、测算发放金额、执行公开公示,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扶贫补助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基础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补助对象的“一卡通”账户。

对贫困户的补贴,除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群外,原则上不得将补助资金转到非补助人员个人账户代发或代支。

八、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建立由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参与的财政涉农资金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条  坚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作为对镇(街)扶贫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绩效考评奖励政策,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资金管理使用好、脱贫成效显著的镇(街)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4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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