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财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2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财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2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0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同意重庆合达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大足财会〔2023〕1号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同意重庆合达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资格的批复
重庆合达代理记账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报送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重庆合达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7E1GXNXB)所报材料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要求,同意你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120230001,该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四、你公司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经营期间,公司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每年4月30日之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特此批复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0日
抄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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