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7-31 |
[ 成文日期 ] | 2017-08-0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7-31 |
[ 成文日期 ] | 2017-08-03 |
[ 有效性 ] |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
大足财会〔2017〕192号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
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集团)、各金融机构: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17〕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17〕56号)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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