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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成文日期 ] 2017-08-0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0-004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成文日期 ] 2017-08-03
[ 有效性 ]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大足财会〔2017〕191号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

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集团)、各金融机构: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17〕5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会〔2017〕55号)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7年7月27日

本文包含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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