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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500923541/2024-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 成文日期 ] 2023-04-03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法治政府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将国家、市、区法治建设要求理念落到实处,按要求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实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覆盖。现将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343


附件1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大类

具体执法项目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局属涉及行政许可单位

组织听证的申请材料

听证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2

行政许可

拟作出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局属涉及行政许可单位

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意见书

审核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3

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监督科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意见书

(一)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认定的事实、证据;

(三)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四)执法程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4

行政处罚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监督科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意见书 、案件调查报告、申请人陈述记录等

6

其它

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监督科


附件2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及本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局领导应不予签发。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相关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对本局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

2023年度推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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