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1-0008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财采购〔2019〕48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1-28 |
[ 成文日期 ] | 2019-01-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1-00085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财采购〔2019〕48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1-28 |
[ 成文日期 ] | 2019-01-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极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6-47(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一、违规行为事实
经查,2018年9月18日,你公司参与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的大足区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设备采购(包二:手机数据取证设备,项目号:18A1974,社会代理机构项目编号:DZCG18128),以48万元中标。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服务中心于2018年11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于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3日、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8日多次催促你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履行签订合同等采购程序,你公司仍然未在法定时间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办理合同签订相关手续,且未提出正当理由,严重拖延采购人的项目进度。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大足财采购〔2018〕972号)送达你公司,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作出书面申辩陈述及相关材料,反映采购人存在恐吓中标产品生产厂家不准提供中标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从你公司提供的材料及采购人提供的证据中未发现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本项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的申请处理函、竞标产品生产厂家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48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至区级国库(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310009602920004782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预算科目代码:103050199003001财政罚款),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至我局政府采购办。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