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1-0055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财处罚〔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5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500923541/2021-00558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财处罚〔2021〕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财政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5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周林
地址:大足区五星大道中段159号蓝湖丽都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审计局关于重庆市大足区铁山镇高龙村会计凭证遗失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大足审移〔2021〕16号),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铁山镇高龙村会计凭证遗失问题开展了现场调查核实,并于2021年12月3日对铁山镇晋元社区会计凭证相关情况进行了延伸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大足区铁山镇高龙村2019年7至9月会计凭证遗失和大足区铁山镇晋元社区2019年6月的财务支出票据(2019年9月30日记账5#凭证)遗失。
上述违法事实,有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询问笔录、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行政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2021年12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大足财会〔2021〕18号)。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2000元罚款缴入重庆市大足区区级国库(缴款户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账号:310009602920004782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至我局会计科。到期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