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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329P/2025-00008 [ 发文字号 ] 渝城管局发〔2024〕1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城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329P/2025-00008
[ 发文字号 ] 渝城管局发〔2024〕1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城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有效性 ]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

《重庆市市政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482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政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根据《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用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的城市绿化、环境卫生、降温除尘、生态景观用水等市政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用水应当遵循安全、节约、高效的原则,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四条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用水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事务由其管理的市城市供节水事务中心承担。

区县(自治县,下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制定辖区市政用水管理规定。

第五条  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用水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共同协商,明确市政用水取水时间、取水点位(含新增取水点位)、取水计量和水费结算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  各市政用水单位应在年初将年度市政用水计划报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各区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汇总本区域市政用水总量,并将市政用水纳入年度用水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市政用水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用水制度,以提高用水效率,设置专职用水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单位相关人员开展用水安全培训,统筹做好本单位市政用水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对管理的市政用水设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市政用水设施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每半年至少对市政用水设施开展一次全面试水,清除市政用水设施内污水;

(三)确保市政用水设施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

(四)市政用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五)市政用水设施维护保养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市政用水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操作规范使用供水企业管理的市政用水设施;

(二)及时足额缴纳市政用水水费;

(三)其他市政用水设施使用相关要求。

第十条  消防设施实行专用,市政用水单位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临时取水的,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其水量的计量和结算方式由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协商。

第十一条  消防供水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防应急用水按照《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绕过结算水表取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供水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

(三)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城市

(四)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城市供节水条例》、《重庆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执行。

第十 规定20249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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