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329P/2025-0009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城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3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329P/2025-0009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城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3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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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生活垃圾处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等 |
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110元/吨;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4元/㎡.月-0.55元/㎡.月 |
政府制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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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城市道路和占用挖掘修复 |
|
政府制定市发改委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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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绿化占绿补偿费 |
补偿类 |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弥补公共利益损失 |
移植:5元-20万元.(株/平方米、丛) 砍伐:15元-9500元.(株/平方米、丛) 临时占用:0.5-5元/天.平方米 占用:1000-800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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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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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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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
公益一类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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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公园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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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路灯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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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公益一类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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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
公益一类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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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公园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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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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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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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
公益一类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15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公园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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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路灯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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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公益一类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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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
公益一类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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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公园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0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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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2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
公益一类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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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公园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4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路灯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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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公益一类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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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 |
公益一类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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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大足区公园管理所 |
公益一类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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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
补偿类 |
提供代为修复和应急处置服务 |
参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该标准中未包含的设施类别按照市政设施工程造价标准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快速路管理办法》、《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细化完善市市政设施运行保障中心等4个单位主要职责的复函》(渝委编办[20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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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