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329P/2020-0003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城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4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8329P/2020-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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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城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4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4 |
[ 有效性 ] |
关于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清障行动的通告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足区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清障行动的通告
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一旦出现占用、堵塞、封闭情况,将严重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和消防扑救作业,延误灭火救援时机,如若救援不及时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消除堵塞消防车道、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重点隐患,全面打通“生命通道”,有效提升消防灭火救援保障水平,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联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清障行动。现就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在委托管理的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二、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工作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除障”整治。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的要求,全面清理管理区域内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墩)、地锁等各类障碍物,全面排查管理区域内消防救援场地与高层建筑之间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高大乔木、电线杆、路灯杆、广告牌、架空管线、固定摊位及违法建筑等障碍物,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清理整治,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满足扑救场地灭火救援的需要。
(二)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消防安全管理标识》(DB50/547-2014)的有关规定,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进行划线,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
(三)城市公共停车秩序综合治理。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妨碍消防车通行和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管理,及时督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三、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若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被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维护消防车通道畅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投诉举报发现的堵塞消防车道、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违法行为。堵塞高层住宅小区或高层建筑消防车道、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96119;城市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堵塞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43721110;城市道路上占道经营堵塞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12319;占用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电话12319。
特此通告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
重庆市大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足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