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招标投标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案件线索移送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公共资源执法监督科、招投标事务科:
为巩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完善纪检监察、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协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大足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案件线索移送协作工作机制》,请你科室遵照执行。
附件:大足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案件线索移送协作工作机制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大足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案件线索
移送协作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该工作机制。
一、移送情形
(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情形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会商后及时移送:
1、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
2、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3、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
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与公安机关会商后及时移送:
1、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恶意串通,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在代理招标投标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案件线索移送程序
(一)区发展改革委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排查,排查工作应由2人以上进行;
(二)将排查出来的案件线索呈报分管领导,作进一步的筛查;
(三)将筛查出来的案件线索相关材料整理完毕后,提请委行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四)经集体讨论决策后,将确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相关材料整理完毕,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对接移送。
三、移送内容及形式
(一)移送内容包括:1、移送函;2、案件线索涉及人员相关信息;3、案件情况调查报告;4、其它有关线索材料。
(二)移送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移送,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移送。
四、其他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领域中发现的其他案件线索,需移交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