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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足区城区公交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1-04

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城市公共交通中心城区外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运价或票价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

我区目前的城区公交票价按《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足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制定我区公交客运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足发改〔2013〕71号)执行,已有11年未做调整。一方面随着私家车保有量逐步上升,网约车出行兴起,客运量出现不增反降现象。另一方面,随着燃气价格的上涨和劳动用工等成本的增加,公交公司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加之公司车辆更新投入较大,承担政府公益性任务较重,财政补贴严重不足,经营压力不断增大,需合理疏导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行

20234月,区交通局向区政府请示调整我区城区公交汽车客运票价,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启动了调价程序,随即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城区公交汽车客运票价成本监审,2023年9月完成了成本监审工作,根据成本测算情况,参考周边地区标准,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区发改委拟定了《大足城区公交汽车客运票价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组织相关部门、部分镇街和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召开了大足区城区公交汽车客运票价调整方案听证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一并开展了民意调查,同时在区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向相关部门和镇街书面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通知》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7〕5号)。

三、《通知》内容

(一)调整范围、标准

101、102、103、104、105、106、107、108、305、401、402、404、408路城区公交汽车客运票价由现行季节票价1月6月实行2.00/人·次,7月12月实行1.00/人·次统一调整为全年票价2.00元/人·次。今后新开通的城区公交线路按调整后的票价执行,不再另行行文。

(二)优惠政策

“五类人群”的优惠政策,按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足府发〔2012〕45号)文件精神执行。符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予以相应减免。

四、《通知》执行时间

2023年1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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