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登录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基层政务公开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保留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25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211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一是上调了全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为:一级园600/·月、二级园500/·月、三级园400/·月、未定等级或未达等级园200/·月;二是增设了延时保育费项目,最高指导价标准为10/·次;三是要求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原则上中心城区以外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我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三年二步调整到位的方案,于2021年7月,确定了第一步调整方案今年4我区启动了第二步调价程序,由区教委牵头组织开展了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测算,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调整方案及保留延时保育费项目方案(征求意见稿)》,组织相关部门、部分镇街以及家长、幼儿园代表召开了方案论证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一并开展了民意调查,同时在区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报区第三届人民政府2023年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

二、《通知》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三、《通知》内容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

办学等级

办学形式

收费标准

一级幼儿园

全日制

600/·

二级幼儿园

全日制

500/·

三级幼儿园

全日制

400/·

未定级或

未达等级

全日制

200/·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二)保留延时保育费服务性收费项目

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下午放学后2小时,收费标准为8/·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延时保育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延时保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延时保育费收入主要用于参与延时保育服务的保育人员补助、保障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开支。

区教委结合区域、办园条件和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指导公办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

四、《通知》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原《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大足发改规范〔20211)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