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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大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大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足发改〔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4年,原大足县人民政府出台《大足县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足府发〔2004〕56号),根据《管理办法》大足县物价局、大足县财政局行文《大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足价〔2004〕76号),居民征收标准按6.4元/户执行,暂住人口按1.6元/户执行。
2011年8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为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出台了《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同年8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根据该《办法》制定了《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取消了原暂住人口收费标准,统一按城市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标准未调整),要求各区县在不高于主城区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范围内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查,2012年3月,大足区发改委、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大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大足发改文〔2012〕20号)向区政府请示制定大足区征收标准,因当时原市政园林局坚持要将居民征收标准按户改为按吨计征(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在区政府常务会上未获通过。所以,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一直是参照主城区标准的80%执收(与2004年收费标准基本一致,唯一区别是取消暂住人口收费标准,统一按居民收费标准6.4元/户执收),未另行下文。为保障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继续顺利征收,规范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行为,我委根据(渝价〔2011〕315号)文件规定,参照周边区县情况,结合我区现行执收标准,拟定了收费标准,并书面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司法局意见,形成送审稿。经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通知内容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区城管局
收费对象:本区城区、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城市居民 | 6.4元/户.月 | 按户计征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1.6元/人.月 | 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和临聘人员人数计征 | |
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 88元/吨 |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52元/吨计征 | |
4 |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 0.44元/ m2.月 | 按经营面积向业主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
经营面积200m2至500m2 | 0.40元/ m2.月 | |||
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m2 | 0.36元/ m2.月 | |||
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 0.32元/ m2.月 | |||
说明:(1)其他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
(五)其他相关政策
其他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