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3-0004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营商办〔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7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3-0004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营商办〔202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7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加快推进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在前期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常态化开展改革举措“回头看”,对改革成效、办件数量、市场主体反馈等进行自查评估,跟进完善配套政策、操作细则、办事指南,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强化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单位协调联动,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高政策执行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固化创新举措做好宣传推广
深化改革举措中原创性、差异化探索,培育更多具有大足特色的典型案例,加快建章立制固化创新举措,稳步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大力宣传创新试点改革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媒体报道、社会宣传和活动推广,积极营造全社会知晓、支持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改革质效
对首批复制推广清单的改革事项,加强同其他试点城市协调联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力争形成“领跑”的改革举措,争取纳入后续批次复制推广清单。
四、用足用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机制
持续对标国际一流,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大先行先试力度,强化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既有改革成果由点到面形成协同效应,力争形成更多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结合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进一步梳理需国家和市级层面授权或支持的改革事项,争取纳入后续批次创新试点清单,推出更多利企便民的改革举措。
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优化改革举措,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推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走深走实。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
措的通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1月6日
(联系人:李杰;联系电话:15909368836)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4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等。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9项)。“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等。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7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等。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2项)。“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等。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5项)。“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等。
(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3项)。“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等。
(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5项)。“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2项)。“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等。
(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13项)。“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推行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推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等。
二、切实抓好复制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各地区要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细化改革举措,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及时出台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指导地方做好复制推广工作;涉及调整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地方开放系统接口和授权数据使用的,要抓紧按程序办理,确保2022年底前落实到位。
(二)用足用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机制。各试点城市要围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聚焦市场主体所需所盼,加大先行先试力度,为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积累更多创新经验。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三)完善改革配套监管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复制推广工作,对于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权限、管理层级调整的相关改革事项,要夯实监管责任,逐项明确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
序号 |
改革事项 |
主要内容 |
主管单位 |
备注 |
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 ||||
1 |
开展“一照多址”改革 |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探索开展企业跨县(市、区、旗)“一照多址”。改革后,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2 |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 |
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
市场监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3 |
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 |
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在全国推行 |
4 |
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 |
推进各地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等3类电子证照全国互认,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 |
交通运输部 |
在全国推行 |
二、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 ||||
5 |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 |
将员工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环节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申请人一次身份认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服务事项,并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可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任一企业开办服务事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 |
在全国推行 |
6 |
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 |
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实名验证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过线上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线上平台将有关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预约信息实时推送给申请人选定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生成企业账户预约账号,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给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户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至相关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 |
在全国推行 |
7 |
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 |
允许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系统同司法部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律师事务所名称数据库进行对接,对申请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名称预核准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缩短核名时限。 |
司法部 |
在全国推行 |
8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 |
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实现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路名等信息在线比对核验;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 |
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9 |
推行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
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企业登记的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后续业务时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 |
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10 |
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 |
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11 |
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市场监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12 |
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 |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在全国推行 |
13 |
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
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 |
最高人民法院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三、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 ||||
14 |
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
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改革后,相关单位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同时,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中国地震局、国家人防办等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15 |
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 |
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分阶段整合优化测绘事项,推动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阶段房产预测绘、人防面积预测绘、定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正负零检测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规划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房产测量、机动车停车场(库)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 |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人防办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16 |
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
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17 |
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 |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 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
在全国推行 |
18 |
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 |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 |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
在全国推行 |
19 |
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20 |
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 |
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 |
在全国推行 |
四、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 ||||
21 |
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 |
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探索担保机构等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保障金融机构的融资债权。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国家版权局、银保监会 |
在全国推行 |
22 |
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 |
在科技部门线上信息服务系统中增设国家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申请、审批和修改功能,增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变更修改功能。对于名称、场地面积、经营场所等信息变更,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变更的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
科技部 |
在全国推行 |
五、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 ||||
23 |
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
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企业提供本企业进出口货物全流程查询服务。经企业授权和“单一窗口”平台认证,企业申报信息及海关部门处理结果信息可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保险和收付汇等服务提供信用参考。 |
海关总署、商务部 |
在全国推行 |
24 |
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 |
加强铁路信息系统与海关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实现相关单证电子化流转,大力推广铁路口岸“快速通关”业务模式,压缩列车停留时间,提高通关效率。 |
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在全国推行 |
25 |
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
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等,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 |
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
在全国推行 |
26 |
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 |
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措施。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
海关总署 |
在全国推行 |
27 |
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
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资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列明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物资(纳入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的除外)实行单位事先承诺申报、海关便利化通关的管理模式,简化报关单申报、检疫审批、监管证件管理等环节。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准许企业在强化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口,海关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办理通关手续。 |
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
28 |
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 |
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在全国推行 |
29 |
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 |
拓展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功能,推动平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共享,实行在线提交发票和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加快推进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等事项网上办理,实现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全线上办理、全环节留痕。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30 |
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 |
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
在全国推行 |
七、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 | ||||
31 |
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
理顺成品油、农产品等领域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统一行业监管标准。 |
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在全国推行 |
32 |
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推进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全方位公示、多场景应用、全流程追溯。 |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33 |
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
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在全国推行 |
34 |
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 |
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努力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和监管能力。 |
税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35 |
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 |
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违规行为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通过数据交换等方式将相关信息汇聚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平台并在线公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
市场监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 ||||
36 |
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
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由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政务诚信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
在全国推行 |
37 |
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 |
建立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在全国推行 |
九、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 ||||
38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 |
市场监管总局 |
在全国推行 |
39 |
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 |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自然资源部 |
在全国推行 |
40 |
对个人存量房交易开放电子发票功能 |
推行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允许自然人网上缴税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实现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 |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41 |
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 “一网通办” |
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42 |
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 |
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 |
自然资源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43 |
推行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 |
探索向新办纳税人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申领税务UKey。 |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
在全国推行 |
44 |
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 |
探索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尽可能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实现多税种““一个入口、一张报表、一次申报 一次缴款、一张凭证”,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 |
税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45 |
推行全国车船税缴纳信息联网查询与核验 |
向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放全国车船税缴纳情况免费查询或核验接口,便于车辆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
税务总局、银保监会 |
在全国推行 |
46 |
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 |
推动地方税务局的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以及税务总局的行政处罚类信息等共享共用,进一步提高征管效能。 |
税务总局 |
在全国推行 |
47 |
对代征税款试行实时电子缴税入库的开具电子完税证明 |
允许各地在实现代征税款逐笔电子缴税且实时入库的前提下,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
税务总局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48 |
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 |
建设涉及治安、户政、交管等公安服务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收件、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推进更多事项实现在线办理。 |
公安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49 |
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其他材料。 |
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
50 |
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 |
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枢纽,支撑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支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企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获取企业、个人办理业务所需的证照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 |
非试点地区可参考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