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11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0〕63号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0 |
[ 成文日期 ] | 2020-11-0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119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0〕63号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1-10 |
[ 成文日期 ] | 2020-11-03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足区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级各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公管〔2020〕42号)工作安排,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现将《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3日
大足区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公管〔2020〕 42号)工作安排,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确保全区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强化措施,全力推进,认真贯彻市、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会议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二、成员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交易事务中心。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1.文件范围:全区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2.项目范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时间范围: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期间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投标人代表到场。
12.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或者只能以保函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3.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4.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5.要求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6.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者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或者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17.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初步清理抽查阶段
1.11月24日前,各成员单位完成本部门制定或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填写附件1,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并于2021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 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开展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 20%,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核查阶段
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应当在网站及场内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督办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要进行重点核查,要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三)总结上报阶段
各成员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市级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附件2、附件3),于11月27日前,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整治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责任。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抓好整治工作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便于汇总上报。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相关问题隐瞒不报、整治不力的要责令重新整改并进行组织整顿。对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公职人员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特别是顶风违纪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附件:1.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兰相亭,联系电话:43737712,手机:13*******58,传真:43769001)
附件1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
文件名称 |
类别 |
文号 |
印发单位 |
施行时间 |
清理意见 |
修订、废止理由 |
修订、废止工作计划完成时间 |
1 |
规范性文件 |
|||||||
2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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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各成员单位应于11月24日前完成清理工作,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2.修订、废止工作应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
附件2
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行业类别 |
纳入整治范围的招标项目总数 |
随机抽查项目数量 |
随机抽查比例 |
随机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
已处理随机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
接收相关投诉举报数量 |
征集到关于政策文件问题的线索数量 |
征集到关于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数量 |
重点核查项目数量 |
重点核查发现问题是项目数量 |
已处理重点核查发现问题是项目数量 |
工业和通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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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市政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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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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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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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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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领域 |
说明:1.各成员单位应于11月27日前完成情况统计,连同总结报告,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2.如一个项目有多个标段的,按标段报送数据及相关情况。
附件3
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
行业领域 |
招标项目名称和代码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公告发布平台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类型 |
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 |
处理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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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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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1.各成员单位负责填写,于11月27日前送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2.“抽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类型”一栏,对照《工作方案》列举的整治内容填写序号,同时在“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一栏中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并在“处理情况”一栏填写具体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3.如一个项目有多个标段的,按标段报送相关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