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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3-00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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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有效性 ]

【诚信建设万里行●重庆大足】「失信曝光台」大足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第2期)

 


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敦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将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请时刻关注我们

定期发布的“失信曝光台”

如您发现他们的身影

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哦

(大足法院执行指挥中心18702385210)

失信黑名单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以上本期失信黑名单曝光人员

希望尽快履行义务

去除掉这些可以避免的污点

成为一个讲诚信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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