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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1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1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政策解读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联合印发了《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大足发改〔2020〕76号)(以下简称《加价制度》),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政策解读如下:

一、《加价制度》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提高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以及《重庆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大足实际,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建设局、区水利局等部门起草了《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区第二届人民政府2020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加价制度》。

二、《加价制度》适用范围

大足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适用本《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建筑业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

三、《加价制度》执行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的用水量按照本《加价制度》执行。

四、《加价制度》主要内容

(一)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按照《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只对超定额部分的水量加价,定额内的水量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类用水价格(目前包括基准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四部分)执行。超定额部分的水量加价是在基准供水价格基础上上浮0.5倍至1.5倍不等。

(二)计费周期。参照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三)超定额水量核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用户超定额用水由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建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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