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0-001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6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0-001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3-16 |
[ 成文日期 ] | 2020-03-1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降低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207号)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0﹞9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1.工业用水价格。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工业用
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3元/立方米结算;4月1日—6月30日,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2.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水价格。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工程水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3.其他非居民用水价格。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以及工业用水的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二、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自来
水用户。
三、工作要求
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好降低用水成本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政策执行期间,供水企业每月22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涉及用户数、用水量、优惠金额)反馈给区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6日
(联系人:陈行远,联系电话:43761944、13509483916,邮箱:dzfgwj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