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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2-002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4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2-002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4 |
[ 成文日期 ] | 2022-07-04 |
[ 有效性 ] |
2022年大足区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清单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 |
1 | 500104007000 | 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其他) | 政府投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其他) | 行政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章第十一条 | 县级 | 市发改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2 | 500104006000 |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 | 行政许可 | 1.《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县级 | 市发改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3 | 500104005000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四)点 | 县级 | 市发改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4 | 500104004000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第(四)点 | 县级 | 市发改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5 | 000104002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市级、区县级 | 市发展 改革委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索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
6 | 50010400100Y |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内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4.《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渝府发〔2017〕18号) 九、城建 其他城建项目: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 市级、区县级 | 市发展 改革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审核-(县级)外资-不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 |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内资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区县级 | ||||||||
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除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以外的其余水库项目核准——外资 |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外资 | ||||||||||
除跨流域的水系连通工程项目、跨区县(自治县)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和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余水事工程项目核准——内资 | |||||||||||
7 | 50010400100Y |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内资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区县级 | 市发展 改革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和公路的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外的其余公路项目核准——外资 |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 ||||||||||
除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的项目和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内资 | ||||||||||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下独立船闸项目、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项目和在除长江、嘉陵江、乌江以外的我市河流上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外资 | |||||||||||
8 | 50010400100Y |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内资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区县级 | 市发展 改革委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除跨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外资 | |||||||||||
除需跨区县(自治县)平衡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市级财政平衡处理费的污水处理项目和需跨区县配置水资源、调节价格的城市供水项目以外的其余城建项目核准 |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外资 | ||||||||||
非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职业学历教育新建和扩建项目以及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未列入建设发展规划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不含维修改造类项目)核准——内资 | |||||||||||
9 | 50016000100Y | 市能源局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 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燃煤燃气热电站(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 市级、区县级 | 市能源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 |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以外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 除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市内其他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以外的其余水电站项目核准 | 区县级 | |||||||||
除燃煤燃气热电站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核准 | 除燃煤燃气热电站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含余热余气发电、不含掺烧煤炭热电项目)核准 | ||||||||||
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且不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余电网项目核准 | 不属于共用输配电网且不需要从输配电价中疏导的其余电网项目核准 | ||||||||||
10 | 000104005000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市级、区县级 | 市能源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 区发展 改革委 | ||
11 | 000104006000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 区县级 | 市能源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 区发展 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