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1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5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13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5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0 |
[ 有效性 ] |
2021年大足区发展改革委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区级实施主体 |
1 |
社会信用综合服务 |
公共服务 |
1.《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五条第二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二)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
市级、区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区发展改革委 |
2 |
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选择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有关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开展价格监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向社会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
市级、区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区发展改革委 |
3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费备案及公示 |
公共服务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标准等由其自行制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
区县级 |
市发展改革委 |
区发展改革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