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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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关于大足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大足发改〔2019〕49号

 

区城管局: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现将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区城管局

收费对象:本区城区、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备注

1

城市居民

6.4元/户.月

按户计征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元/人.月

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和临聘人员人数计征

3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88元/吨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52元/吨计征

 

4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0.44元/ m2.月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经营面积200m2至500m2

0.40元/ m2.月

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m2

0.36元/ m2.月

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0.32元/ m2.月

说明:(1)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四、执行时间

从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其他相关政策

其他相关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2019年7月3日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