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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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加价制度的通知

大足发改〔2020〕76号

 

各供水企业,有关单位:

《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水利局      
2020年12月31日        

 

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推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及《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渝价﹝2018﹞1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大足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水费,下同)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落后产能相关行业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5倍执行。具体行业范围由区经济信息委确定。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重庆市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改税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重庆市已修订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户超定额用水由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建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

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

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为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不断提高用水计量精准度,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七、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