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及保留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
大足发改规范〔2023〕1号
区各级公办幼儿园: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8号),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号)规定,经区第三届人民政府2023年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和保留延时保育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政府最高指导价标准
办学等级 |
办学形式 |
收费标准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600元/生·月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500元/生·月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00元/生·月 |
未定级或 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200元/生·月 |
备 注 |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3.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
二、保留延时保育费服务性收费项目
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下午放学后2小时,收费标准为8元/生·次,半小时以内免费,按月结算。
延时保育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幼儿参加。延时保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延时保育费收入主要用于参与延时保育服务的保育人员补助、保障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开支。
区教委结合区域、办园条件和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指导公办幼儿园开展延时保育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学前教育收费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将严肃查处幼儿园违反国家学前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二)做好收费公示。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三)提高保教质量。区教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幼儿园应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保教质量。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至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原《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的通知》(大足发改规范〔2021〕1号)同时废止。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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