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足发改〔2017〕36号
各停车服务经营者:
为了改善我区的交通环境,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收费,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42号)文件精神,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和二届区委第2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大足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
大足区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项目区域 |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重要商圈路段 | 8:00-22:00 | 2.00元/小时.车位 |
非重要商圈路段 | 8:00-22:00 | 1.00元/小时.车位 |
备注: 1.路内停车服务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2.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3.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位包月出租。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
(二)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和单独选址建设的立体专业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除上述之外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单独选址建设的地面平面式专业停车场、商住混合停车场等其他公共停车场(以下统称室内、室外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大足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 停放时间 | 金额 单位 | 室内公共 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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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 普通级 | 其他公共停车场 | 旅游景点 | ||||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1 | 1 | 1 | 3元/次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5 | 3 | 3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0 | 5 | 5 | |||
小型车 三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4 | 2 | 2 | 6元/次 | |
12小时之内不超过 | 元/次 | 15 | 8 | 8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5 | 10 | 10 | |||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5 | 3 | 4 | 12元/次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20 | 10 | 15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30 | 20 | 25 | |||
超大 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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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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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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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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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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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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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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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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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室内公共停车场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含物业服务费):二轮车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三轮车包月不得超过260元/月;大型车不得超过300元/月。 3.室外公共停车场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含物业服务费):二轮车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三轮车不得超过260元/月;大型车不得超过350元/月;超大型车不得超过400元/月。 4.车型分类:小型车:客车≤9座 货车≤2吨大型车: 9座≤客车≤39座 2吨<货车≤10吨 超大型车: 客车≥40座 货车>10吨 。 5.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6.上述标准指除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外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7.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
二、工作要求
(一)《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在市政主管部门取得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大足区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在2017年12月1日实施收费之前将确定新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
(三)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制作格式、内容、颜色统一的停车收费公示牌(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为使本通知与原规定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时,已签订停车服务租赁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足发改〔201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足区城区路内停车位收费公示牌
2.大足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3.大足区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4.大足区停车场等级标准
附件1、附件2
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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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城区路内停车位收费公示牌 | |||||||
P | |||||||
管理单位: | 类型:重要商圈内/外 | ||||||
停放路段: | 车位总数: | ||||||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8:00-*** | *元/小时 | **文件(文件号) | |||||
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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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
备注:1、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 |||||||
2、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 |||||||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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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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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 |||||||
(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 |||||||
停车场名称: |
| 类型: | 等级: | ||||
车 型 | 停放时间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1、车型分类: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包月停放 | *元/月 | ||||||
**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包月停放 | *元/月 | ||||||
**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包月停放 | *元/月 | ||||||
**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自购车位 | *元/月 | ||||||
收费依据 | 大足发改[2017]*号 | ||||||
执行时间 | 2017年12月1日 | ||||||
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 重庆市大足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 ||||||
|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
备注:1、停车场名称:填写停车场备案证上的名称 | |||||||
2、等级:填特级或普通级 | |||||||
3、公示牌颜色:政府指导价采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采用绿底白字。 | |||||||
4、停车场收费公示牌经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后按要求自行制作。 | |||||||
5、可做成立牌或上墙挂牌 |
附件3
附件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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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 |||||
填报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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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名称:*** | 经营者名称:***(加盖公章) | ||||
停车场地址:*** | 执行价格形式: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 ||||
停车场类型:室内**级停车场或室外停车场 | 停车场所属物业性质:住宅、非住宅或商住混合 | ||||
停车场备案证号:*** | 停车位数量:**个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停车场具备的等级条件: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 | |||||
临 停 停 放 | 包 月 停 放 | ||||
时间 车型 | **车 | **车 | **车 | **车 | **车 |
每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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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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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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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 收文编号 | ||||
| ***号 | ||||
说明: | 1、经营者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须重新填报。 | ||||
|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监督部门。 |
附件4
附件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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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停车场等级标准 | ||
室内公共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
特 级 | 普 通 级 |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 |
地面进行防尘耐磨处理,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分区;车行道与电梯口、安全出入口等功能区域接壤处标注人行道标识。 | 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处理。 | 有明确的停车范围。 |
使用智能化节能照明设备,有应急照明系统。 | 有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系统。 | 自身配备或能借助外界照明系统。 |
进出口、主干道安装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为停车场购买保险。 | 设置道闸,实行24小时监控。 | 设置道闸。 |
安装防火报警装置,有烟感、喷淋、温度探测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有语音播报系统;覆盖无线网络及通讯信号。 | 安装有防火报警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覆盖无线通讯信号。 | 有必备的消防器材。 |
通道单向不得少于4米,双向不得少于6米;车行道高度不得低于2.2米;车库配备直通电梯;配置无障碍车位;预留充电停车位;设置公共卫生间。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停车管理采用信息化系统并预留数据接口;具有停车诱导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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